违反“先补偿后搬迁”原则,一审二审法院均判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

来源:行政法律师 | 2020-08-06 16:48:29 |

拆迁户对拆迁房屋评估总价不认可,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,亦未领取补偿款,政府对被征收人发出限期将屋内财务腾清的《告知书》,之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。拆迁户诉至法院,一审二审法院均判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。今天,圣运律师给大家解读这起案件。

云南昭通某区吴先生与唐女士2014年共同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7.24平方米的商住房,并于当年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。

因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,吴先生与唐女士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。评估会议确定由业主方、施工方及镇党委、政府三方共同指定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所涉房屋进行评估。2019年4月19日,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《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报告》,吴先生、唐女士的房产评估总价为29.70万元。

二人对该评估总价不认可,一直未与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,亦未领取补偿款。2019年5月24日,镇政府发出《告知书》,限于通告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将屋内财物搬空。镇政府随后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。

2019年6月19日,吴先生唐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法院审理认为,镇政府系上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,故其开展拆迁和补偿工作的主体资格合法。但镇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,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。在吴先生、唐女士对评估总价不予认可,未与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,应当组织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,最终根据复核报告做出补偿决定。

镇政府在未组织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,亦未最终做出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,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,违背了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“先补偿后搬迁”原则,属超越法定职权、违反法定程序。应当确认违法。

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。

镇政府上诉表示,评估后曾通知被拆迁人和评估人员,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,由评估机构进行解答,符合复核条件的进行复核。但吴先生、唐女士拒绝到场,镇政府也未收到二人的异议。

二审法院审理查明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,依法应予以维持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决。

对此案,圣运律师表示,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,法律确立了“先补偿后搬迁”原则,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实践经验,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征收工作都是由征收方主导,这一原则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能够有一定的主动权,并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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